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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20 16:48 点击量: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及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对学生实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本院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院应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学生处、各系部、保卫处、院团委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工作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院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人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系部、年级、班级辅导员。各系部要指定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学生入学一律与学院签定《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

第九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在学生处指导下,由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教育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分工合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生所在系部应迅速与学院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各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系部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职能部门要及时调整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重大事故,学院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嫌犯罪的,要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包庇,不得逼供、诱供。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系 ( ) 应及时向学生处、安全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及学院领导报告。学院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情况,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由负责处理事故的部门写出书面总结,以便由学院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二十条 学生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或有关部门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学院在认真调查核实后,应明确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由于组织者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所在部门或学院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寻找并及时报告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学院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当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可以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假期 ( 包括学生请假在家期间 ) 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和由学院在校组织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认真调查核实,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院学习的,可以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八条 在校期间,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死亡丧葬费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院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无论何种情况 ( 事故 ) 给予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奖学金平均数。

第三十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家属来学院处理学生事故期间的费用,一般情况由学生家庭负责,若确有困难,学院酌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伤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省教育厅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提供方便并帮助办理。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已于200489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 2004 9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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