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团体管理,保障学生成立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权利,维护学生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令第41号)及团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和自身实际需要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团体分为思想政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化体育、志愿公益、自律互助及其他等类,成立学生团体,应当经学院审查同意,并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 一 ) 各级学生党团组织;
( 二 ) 按照学生会章程组成的学生会组织;
( 三 ) 班级组织。
第四条 学院党委把加强和改进学生团体工作作为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教育教学计划,提倡、鼓励、引导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各类活动,学院为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应遵循下列原则:
( 一 ) 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 二 ) 成立学生团体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学生参加学生团体应按团体章程履行入会手续,服从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 三 )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
( 四 ) 学生团体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 五 )学生团体不得涉及宗教文化及外事事务,不得仅吸纳单一民族或单一地区学生参加,不得跨地跨校联合成立;
( 六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原则上不接受社会经费资助,确有冠名、资助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团委领导的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全院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各学生团体工作的统筹协调,秘书长由院团委教师担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院团委指导社联具体负责学生团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须有30名及以上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未受过纪律处分,具有开展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 二 ) 有规范的团体章程;
( 三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 四 )有至少1个业务指导单位和至少1名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应是学院职能部门或院系党组织;
第八条 全院性的学生团体或者跨系 ( 部 ) 的学生团体,由院团委负责指导开展活动;系部内的学生团体,由所在系部团总支指导开展活动;根据工作需要,院团委可以委托系 ( 部 )团总支具体管理指导学生团体开展活动。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 ) 筹备申请书;
( 二 ) 拟成立学生团体的章程,内容包括:
1.学生团体名称、类别、宗旨、规模;
2.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3.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活动范围、内容与形式;
5.经费来源、使用及财务管理制度;
6.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团体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三 ) 成员名单;
( 四 )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生证复印件。
( 五 )指导教师情况及其对学生团体成立的意见。
第十条 收到申请文件后,社联应在 15 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公示,由院团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意见,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 ) 学生团体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精神的;
( 二 ) 学院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 三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 四 ) 发起人在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时间为该团体成立时间,社联为该团体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被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被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自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前两周内到社联注册,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未经登记和注册,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 )、以学院或系 ( 部 ) 名义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博或其他新媒体等须按学生团体登记注册,运营负责人需由在编教职工担任。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开展纳新工作,纳新后报社联备案。
第十六条 本院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与校外学生团体联谊,开展联合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及非学生成员入会。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团体可建立党团组织。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学院拨款、奖励、赠与和自筹等合法渠道,经费必须用于团体活动,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学生团体的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编辑校内刊物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 一 ) 向学院宣传部提交书面申请;
( 二 ) 学院宣传部批准后可编辑稿件;
( 三 ) 选用稿件全部交学院宣传部或宣传部委托的部门审核后交付印制;
( 四 ) 刊物印制完毕后,在批准的范围内散发。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按国家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学生团体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团体对外交流搭建平台,对学生团体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对担任院级团体指导教师的辅导员,在评奖评优工作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二十二条 院团委对学生团体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处理;系 ( 部 ) 为本系 ( 部 ) 的学生团体提供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对其活动予以指导。
第四章 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 一 ) 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
( 二 ) 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及情况;
( 三 ) 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 四 ) 向学院反映问题和情况;
( 五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六 ) 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 一 ) 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
( 二 ) 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和年审;
( 三 ) 遵守团体章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负责人和主要干部应由学生团体成员根据团体章程规定的选举方法和程序产生,经院团委考察后确认。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 二 )具备所在学生团体的相应特长,热心工作,乐于服务;
( 三 )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学生中有一定威望;
( 四 ) 学生社团负责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0%以内;
( 五 ) 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 一 ) 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
( 二 )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 三 ) 综合测评情况较差的;
( 四 ) 其他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有关情形。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解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或集体决议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强制解散:
( 一 ) 团体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
( 二 ) 不接受院团委及社联管理指导,悖离学生团体活动宗旨,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或不文明活动的;
( 三 ) 未定期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 四 ) 团体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或社团年审不合格的;
( 五 ) 财务状况混乱,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 六 ) 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解散后,应清理财务账目,由院团委审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解散等报社联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已于2019年 月 日经党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