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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0 16:34 点击量: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9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生,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处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定义原则。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对于违纪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学院对除开除学籍以外的纪律处分设定 6-12 个月的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9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违纪行为发生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深刻认识错误的,可视情节酌情缩短处分期限,但留校察看不得少于 9 个月,其他处分不得少于 6 个月。若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学院将视情节延长其处分期限。

第六条 留校察看。学院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进行考察,考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期间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考察时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理:

(一)在处分期限内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处分;

(二)在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决定解除处分后,发现在处分期限内有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经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撤销解除处分决定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提前解除处分后,发现隐瞒处分期限内的违纪行为的,或者突出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等系弄虚作假的,经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撤销提前解除处分决定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开除学籍。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发给学习证明,并应自处分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安全工作处协助学生所在系执行。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且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二)违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从轻、减轻处分;

(三)主动承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可从轻、减轻处分;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五)学院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从重或加重处分。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教唆、诱使、欺骗、胁迫他人违法违纪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制造障碍,妨碍取证,造成调查困难的;

(五)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侮辱、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六)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受处分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群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者;

(十)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的;

(十一)因酗酒引发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十二)学院认为其他应予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纪律处分对评先推优的影响。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参与评奖评优、奖学助学、党员发展等评选推荐,处分解除后不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民事责任。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单独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细则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或参加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政治活动的;

(五)进行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或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佩戴宗教标志等的;

(六)收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或音视频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十三条 刑事犯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实施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作伪证等行为的,除公安部门或学院安全工作处依法处理,追究法律与赔偿责任外,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重大伤害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实施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但充当策划、挑起事端或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充当帮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或调解为名,故意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扩大,引发负面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群体打架的首要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凶器威胁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欺骗调查人员,影响调查结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防卫过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侵犯财产。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抢夺、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的比照盗窃从重处分;

(三)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为实施上述违纪行为的人员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盖违纪行为、窝赃、销赃等,比照实施违纪行为的人员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 损毁公物。故意损毁公物的,除按第十一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 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价值 5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 500 元以上不足 2000 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 2000 元以上不足 50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 50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抽烟、喝酒的给予警告处分;因在宿舍抽烟、喝酒引起安全事故或矛盾纠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在外租房住宿或经查实多次晚归、夜不归宿的,经查实三次及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因违章用电或者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成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公寓垃圾出楼与分类工作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院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的,或者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登录非法网站、进行非法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校园出入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不按学院有关规定上报批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共道德、损害他人利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从事或者参与违反公共道德、损害他人利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尚不足以追究违法责任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1.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损坏公共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体育场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转借、冒领、盗用、变造、伪造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1.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盗用各种证件或他人身份信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介绍、胁迫他人进行校园贷或冒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校园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变造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威逼、恐吓、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播放、收看淫秽录像,传阅淫秽图书制品,在校内书桌、墙壁等处涂写淫秽文字、图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猥亵、侮辱异性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参与撕毁学院及有关部门贴出的保留期内的通报、通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共道德、损害他人利益、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悖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学院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有扰乱学院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领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除追回违规所得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具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致使事态扩大或调查困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吸食毒品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课堂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缺勤的,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军训、实习、劳动、早操及其他院、系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等缺勤的,每天按 6 学时计。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2-23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4-35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6-47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8-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请他人代替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离校。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找他人代写或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伪造实习经历、实习鉴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违纪、作弊。对考试、考查等考核环节违纪、作弊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威胁、辱骂考试工作人员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不构成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它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未经允许传递考试用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事后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权限、程序及处分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做好书面记录;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各系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应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意见应同时报教务处审核),学生管理委员会审定,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学生管理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批准。

(二)各系调查存在困难、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调查;有可能构成治安案件以上的学生违纪事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安全工作处或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三)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各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负责处分审核的单位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各系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负责处分审核的单位协调处理。

(六)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由学院统一行文。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证据。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七)学院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八)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处分决定书须加盖作出处分决定的系部或学生处、学院公章。

第三十条 处分的送达。处分决定书由各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但须邀请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1人到场见证,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名;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生所在系通过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 7 日,期满视为送达。对未成年人的处分决定应同时送达其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诉。学生本人有权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三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记载。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学生本人档案和大学生诚信档案。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解除。处分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交由学生所在系审核,学院批准,可以解除处分。若在处分期限内表现突出,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院级及以上通报表扬、奖励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不得超过 3 个月。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前 15 日内填写《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以下简称处分解除审批表),结合实际汇报本人思想、学习、生活以及行为等方面的改进情况,经学生所在填写民主评议意见以及审核意见后交学生处按程序审批(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一)生处在每月最后一周内,集中办理学生纪律处分解除文件的提交、发文等工作,并在文件下发后及时送达学生,同时送交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归入学生档案。

(二)若纪律处分期满时值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学生可在假期结束后第一周内提交处分解除审批表

(三)学生毕业离校时纪律处分期限仍未到的,只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期满后 6 个月内凭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回校提交纪律处分解除申请,处分解除后可凭结业证换取毕业证书; 

(四)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的申请权利在于学生本人,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得代为办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进行书面委托 

(五)学院没有主动告知或提醒学生提出纪律处分解除申请的责任,因学生未及时提出处分解除申请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已于 2019 年  月  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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