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2019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素质考评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表现、智育表现、体育表现、美育和劳育表现五个方面,考评成绩是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群众考评为主、个人自评为辅、各级组织监督指导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 综合考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德、智、体、美、劳各计100 分,五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 20%、50%、10%、10%、10%,每学期以班为单位分项考评,各项成绩之和为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最终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德育表现考评
第六条 德育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考评公式为:( 基本分 + 附加分 - 扣分 )×20%。
第七条 基本分包括政治品质、思想境界、道德行为、集体精神四部分内容,每项内容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 20 分、15 分、10 分、5 分,满分为70分,高于70分的,按70计。
第八条 附加分满分为 30 分,高于 30 分的,按 30 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提交调查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的,每次加 8分;
( 二 ) 在院报、学院征文活动中发表文章的,每次加 5 分;
( 三 ) 担任院系各级学生干部满一学期,正常履行职责的加 3-8 分;
(四)参与志愿服务或有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表现的,加 3-10 分;
( 五 ) 在集体获得的荣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 8 分,院级加 5 分,系级加3分;
(六)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公益活动被通报表扬或收到致谢信的,加2-5分;
( 七 ) 其它应鼓励加分的项目,可酌情加分。
第九条 扣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5 分;受警告处分的扣 8 分,严重警告扣 15 分,记过处分扣 20 分,留校察看处分扣 30 分;
( 二 ) 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等活动无故不到的,每次扣 2 分 ,迟到早退的每次扣 1 分 ;
( 三 ) 有擅自离校、晚归、夜不归宿等行为的,每次扣 5 分 ;
( 四 )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扣分。
第三章 智育表现考评
第十条 智育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 + 附加分 - 扣分 )×50%。
第十一条 基本分满分为 80 分,计算公式为:( 各科考试课成绩之和 / 课程门数 ) ×80%,无故旷考、缺考、作弊的,该科以零分计算,参加重修的科目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
第十二条 附加分满分为 20 分,高于 20 分的,按 20 分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在院级以上官方媒体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院(厅)级加 5 分,省级加8分,核心期刊加15分;
( 二 ) 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实践、知识技能竞赛等获奖的,国家级加15-20分,省级加10-15,院级加5-10分,系级加3-5分,获得集体奖项的,个人减半加分;
( 三 ) 考查课全部为优秀的加 5 分。
第十三条 扣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旷课每次扣 2 分,迟到、早退每次扣 1 分;
( 二 ) 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践活动,每次扣 2 分。
第四章 体育表现考评
第十四条 体育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 + 附加分 - 扣分 ) ×10%。
第十五条 基本分满分为 50 分,计算数据包括考评前的学期或年度的所有体育测验项目的成绩,计算公式为:( 测验项目总成绩 / 测验项目数 ) ×50%。
第十六条 附加分满分为 50 分,高于50分的,按50分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参加学院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2 分;获 1-8 名的运动员每项另加 8-1分;
( 二 ) 参加省市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5分;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按院级两倍另行加分;
( 三 ) 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的,每次加1分,获奖的另加3-5分;
( 四 ) 参加院系运动队及体育类社团,坚持训练或持续参与活动一学期的,加3-5分。
第十七条 扣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无故缺席院系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每次扣 2 分;
2.学期内体质测试成绩不达标的扣20分。
第五章 美育和劳育表现考评
第十八条 美育和劳育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 + 附加分 - 扣分 )×20%。
第十九条 基本分主要包括个人言行、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文艺活动、创新创业五项内容,每项内容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 20 分、15 分、10 分、5 分,满分为70分,高于70分的,按70分计。
第二十条 附加分满分为 30 分,高于 30 分的,按 30 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积极参加院级组织的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文艺活动、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每次加3分,获奖的另加3-5分;
( 二 ) 所在宿舍被评为“流动红旗宿舍”“标兵宿舍”“文明宿舍”的,分别加2、3、5分;
(三)义务承担学院职能部门或学生公寓工作,能较好履行职责的,每学期加5分;
(四) 参加学院国旗护卫队、院广播台、院合唱团、自强社,坚持训练或持续参与活动一学期的,加 5分;
( 五 ) 其它应鼓励加分的项目,可酌情加分。
第二十一条 扣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无故缺席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文艺活动、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每次扣 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 1 分;
( 二 ) 所在宿舍被通报批评或被确定为“待整改宿舍”的,每次扣 2 分;
( 三 ) 不注重言行举止,违反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每次扣 2 分;
( 四 ) 其他不文明行为,视情节扣分。
第六章 考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班设综合素质考评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5-7 人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综合素质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质考评每学期一次,参加考评的学生按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如实填报个人考评得分,提交本班考评小组审核。
第二十四条 班级考评小组对学生自评情况进行审核,认真核实各项考评内容的基本分、附加分、扣分项,对错漏的予以更正,确定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得分并在本班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系务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得分经系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综合素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外,取消本学期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 综合素质考评结果归入学生管理工作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已于2019年 月 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