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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0 16:38 点击量: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2019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综合素质考评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表现、智育表现、体育表现、美育和劳育表现五个方面考评成绩是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群众考评为主个人自评为辅各级组织监督指导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 综合考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德、智、体、美、劳各计100 分,五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 20%50%10%10%10%,每学期以班为单位分项考评,各项成绩之和为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最终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德育表现考评

 

第六条 德育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考评公式为:( 基本分 + 附加分 - 扣分 )×20%

第七条 基本分包括政治品质、思想境界、道德行为、集体精神四部分内容,每项内容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 20 分、15 分、10 分、5 ,满分70高于70,按70计。

第八条 附加分满分 30 分,高于 30 ,按 30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 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提交调查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每次 8

( ) 院报、学院征文活动发表文章每次 5

( ) 担任院系各级学生干部满一学期,正常履行职责 3-8

(四)参与志愿服务或有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表现,加 3-10

(  ) 在集体获得的荣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 8 分,院级加 5 ,系级加3分;

(六)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公益活动被通报表扬或收到致谢信的,加2-5分;

(  ) 其它应鼓励加分的项目,可酌情加分。

第九条 扣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的,每次 5 分;受警告处分 8 严重警告扣 15 记过处分 20 留校察看处分 30

( ) 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等活动无故不到每次 2 分 ,迟到早退的每次 1

( ) 擅自离校、晚归、夜不归宿等行为的,每次 5 

( ) 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扣分。

 

第三章 智育表现考评

 

第十条 智育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 + 附加分 - 扣分 )×50%

第十一条 基本分满分 80 分,计算公式为:( 各科考试课成绩之和 / 课程门数 ) ×80%,无故旷考、缺考、作弊,该科以零分计算,参加重修的科目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

第十二条 附加分满分 20 分,高于 20 ,按 20 分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在院级以上官方媒体公开发表学术论文院(厅)级 5 ,省级加8分,核心期刊加15分;

( ) 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实践、知识技能竞赛等获奖的,国家级加15-20分,省级加10-15,院级加5-10分,系级3-5,获得集体奖项的,个人减半加分;

( ) 考查课全部为优秀的 5 分。

第十三条 扣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旷课每次 2 分,迟到、早退每次 1

( ) 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践活动,每次扣 2 分。

 

第四章  体育表现考评

 

第十四条 体育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 + 附加分 - 扣分 ) ×10%

第十五条 基本分满分 50 分,计算数据包括考评前的学期或年度的所有体育测验项目的成绩计算公式为:( 测验项目总成绩 / 测验项目数 ) ×50%

第十六条 附加分满分 50 分,高于50,按50分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参加学院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2 分;获 1-8 名的运动员每项另加 8-1

( ) 参加省市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5分;获名次的运动员按级两倍另行加分

( ) 参加院系组织的各活动的,每次加1分,获奖的另加3-5

( ) 参加院系运动队及体育类社团,坚持训练或持续参与活动一学期的3-5分。

第十七条 扣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无故缺席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每次扣 2

2.学期内体质测试成绩不达标的扣20

 

第五章 美育和劳育表现考评

 

第十八条 美育和劳育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 + 附加分 - 扣分 )×20%

第十九条 基本分主要包括个人言行、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文艺活动、创新创业五项内容,每项内容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 20 分、15 分、10 分、5 分,满分为70分,高于70分的,按70分计。

第二十条 附加分满分 30 分,高于 30 ,按 30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积极参加院级组织的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文艺活动、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每次加3分,获奖的另加3-5分;

(  ) 所在宿舍被评为“流动红旗宿舍”“标兵宿舍”“文明宿舍”的,分别加235分;

义务承担学院职能部门或学生公寓工作,能较好履行职责的,每学期加5分;

() 参加院国旗护卫队、院广播台、院合唱团、自强社,坚持训练或持续参与活动一学期的,加 5

 (  ) 其它应鼓励加分的项目,可酌情加分。

第二十一条 扣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无故缺席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文艺活动、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每次 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 1

( ) 所在宿舍被通报批评或被确定为“待整改宿舍”的,每次扣 2 

( ) 不注重言行举止,违反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每次 2

(  ) 其他不文明行为,视情节扣分。


第六章 考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班设综合素质考评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5-7 人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综合素质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质考评每学期一次,参加考评的学生按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如实填报个人考评得分提交本班考评小组审核

第二十四条 班级考评小组对学生自评情况进行审核,认真核实各项考评内容的基本分、附加分、扣分项,对错漏的予以更正,确定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得分并在本班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系务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得分经系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 综合素质考评中弄虚作假,一查实,除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外,取消本学期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 综合素质考评结果归入学生管理工作档案。

 

第七章

 

第二十 办法已于2019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991日起施行,原《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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