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奖励注重综合素质的考评,综合素质考评的具体办法按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
( 一 ) 三好学生称号;
( 二 )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 三 ) 优秀团员称号;
( 四 ) 优秀团干部称号;
( 五 ) 奖学金;
( 六 ) 有关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五条 三好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的校风校纪,道德品质优良,思想觉悟高,无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记录;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 二 ) 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或者在各种智力、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学年各科成绩平均 80 分以上,单科无不及格;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动手、动脑能力强;综合素质考评名次在全班前 20% 以内;
( 三 ) 自觉坚持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良好,认真上好体育课和早操,积极参加院、系的各项文体活动,综合体育成绩合格;
( 四 ) 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讲究个人卫生,积极搞好公共卫生,宿舍卫生良好,个人仪容整洁。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需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带头维护学院的校风校纪,道德品质优良,思想觉悟高。积极组织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 二 ) 工作能力突出: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善于沟通,能够广泛带动广大同学开展各项教育培养活动,能正确理解上级党团组织的工作意图,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 三 ) 能够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正确处理干部与干部之间,干部与同学之间关系,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严格管理,作风正派,受到多数同学拥护,无违纪现象发生;
( 四 ) 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 30% 以内,评定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第七条 优秀团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具有共青团员或者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身份;
( 二 )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道德品质优良,认真履行团员义务;
( 三 ) 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投身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一定成绩,在素质拓展活动中表现比较突出;
( 四 ) 综合素质考评名次在全班前 40% 以内,评定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第八条 优秀团干部需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具有共青团员或者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身份,担任团内职务;
( 二 )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组织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 三 ) 工作能力突出,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积极组织并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 四 ) 积极工作,任劳任怨;
( 五 ) 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综合素质考评名次在全班前 40% 以内,评定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第九条 授予奖学金需综合素质考评名次在全班前20%以内。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评选采取自我总结、班委会评定,系部审定,报学生处备案的方式。评选工作以班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系(部)报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系 ( 部 ) 总人数的 10%,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系 ( 部 ) 总人数的 5%,院级学生组织中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其总人数的 20%。
第十二条 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称号的评选采取个人总结、基层团支部推荐、系部团总支审查、院团委审批的方式,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院团委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必须连续学习满一学期,奖学金由辅导员组织全班同学评定,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情况并综合一学期的全面表现排定名次。一等奖学金占每班的 2%,每人每学期 700 元;二等奖学金占 4%,每人每学期 500 元;三等奖学金占 4%,每人每学期各 300 元,均由系 ( 部 ) 审定后发放。受过纪律处分的、在本学期考试科目中有一科不及格(含必修课、选修课 ) 的同学不能获得奖学金。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期不再进行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四条 学院从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中择优推荐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从获得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称号的学生中择优推荐省直或者省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第十五条 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国家奖学金等奖励的由各毕业班辅导员根据本班实际情况组织全班同学民主评议、推荐,确定本班候选人名单,报系 ( 部 ) 党总支 ( 党支部 ) 审议后送学生处,学生处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对受奖励学生制作学生奖励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其他奖励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种奖励经费在学院安排的助学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已于2017 年 7 月 23 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